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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15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謝志揚賴淳良劉雪惠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21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即被告
另案於花蓮看守所羈押
共同指定辯護人
鍾年展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82號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66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檢察官起訴被告乙○○、丙○○2人均係違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寄藏空氣槍及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寄藏子彈罪、第14條第3項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罪,第1審判決被告2人均係以1寄藏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1重之未經許可寄藏空氣手槍及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處斷,又被告丙○○與案外人江美春之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而各分別判處被告乙○○、丙○○有期徒刑3年6月,均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被告2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事用法尚無不當,量刑亦稱妥適,應予維持,並引用第1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另補充理由如下:

(一)被告乙○○辯稱不知案外人林耕摑於民國94年2、3月間交付寄藏之黑色塑膠袋內物品,於95年3月15日始拆封發現是十字弓、槍枝、子彈等物,故想委請被告丙○○持向警察機關報繳云云。然被告乙○○卻未預先連繫被告丙○○告以上情,且於95年3月15日面交槍枝、子彈予丙○○之時,竟因丙○○在講電話,未向被告丙○○或其配偶江美春交待來意即行離去,嗣又未電告其交付槍枝、子彈之用意。且其未將十字弓、槍枝、子彈1次拿至被告丙○○處所,是先交付槍枝、子彈後,才再將十字弓帶到被告丙○○處所,竟在未遇見丙○○及其家人之情形下,又逕自將十字弓吊掛於丙○○工具間,殊不合常理。

(二)被告丙○○辯稱不知乙○○所交付之物為槍枝、子彈云云。然依其所言,係配偶江美春因乙○○到訪以電話連繫催促其返家,豈有可能為此專程返家並已遇見被告乙○○之情形下,僅因正與他人電話連絡95年03日17日赴立法院參加公聽會之事項,在未詢明乙○○交付物品內容及來意,即接下乙○○交付之物品,隨手交予配偶江美春放入屋內,旋即離開住所。又對於什麼樣的物品會需要以黑色塑膠袋套住並以膠帶纏住未起疑心,且對如此包裝方式之內容物於受領後至為警查獲前竟未加察看或向乙○○探問究竟,孰能置信。

(三)證人即執行本件搜索之警員詹信一於原審時證稱:是根據線報指稱被告丙○○改造、持有槍械,才來聲請搜索票的,搜到槍彈時,江美春表示是朋友拿來寄放,想說過兩天就會來拿,所以才沒有報案等語,可見被告乙○○交付黑色塑膠袋之時,江美春即已知悉袋內物品是槍枝、子彈等物,則江美春係依被告丙○○之指示收下該些違禁物品,丙○○豈可能不知情?而江美春所涉寄藏扣案之槍、彈與十字弓行為,另經原審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32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罰金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並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292號判決駁回江美春上訴確定,亦有前開案卷影本在卷可憑。

三、綜上所述,被告乙○○、丙○○均有未經許可寄藏扣案槍、彈及十字弓之犯行。被告2人所辯各節,俱不足採信,上訴意旨仍執陳詞,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枝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賴淳良

法 官 劉雪惠

書記官 李德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15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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