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上訴人
- 丁○○○
- 被上訴人
- 龍翔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甲○○
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詐欺等案件(原審96年度易字第152號),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
國96年11月1日96年度附民字第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丙○○、乙○○被訴詐欺、偽造文書部分,業經原審判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即無罪判決),並經本院駁回
上易字第8號),揆之首揭說明,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訴,自無不合。上訴人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 志 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