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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159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林信旭張健河顏維助

上訴人
即被告
劉泓志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99年度上易字第159號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25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第1款)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第4款)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原審法院認為上訴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以裁定駁回之」,(103年12月24日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第4款、第384條前段均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核屬(103年12月24日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第4款規定之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被告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揆諸前揭說明,自屬法律上所不應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顏維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鈺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59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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