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1年度虎簡字第11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虎簡字第113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金錠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28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金錠犯偽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一、所載「本署訊問筆錄」補充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661 號100 年2 月24日訊問筆錄」、補充證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535 號100 年12月15日證人結文」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8 條偽證罪。被告於廖建發所涉販賣毒品之案件確定前自白其偽證之犯行,此有本院刑事案件審理單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172 條之規定,減輕其刑。本院審酌被告前有毒品、竊盜案件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不佳,且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以證人身分作證時,就案情相關之重要事項為虛偽之證言,足以陷偵查於錯誤之危害,使檢察官就該部分起訴廖建發販賣毒品之犯行,耗費司法資源,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不淺。復酌被告犯後已坦承犯罪,態度尚佳,自陳為求得緩起訴而為虛偽證述之動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68 條、第47條第1 項、第17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68 條:(偽證罪)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