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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3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王子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33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金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1 年度執字第17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金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金錠因犯偽證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查本件受刑人林金錠犯偽證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4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10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確定在案,此有本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刑事判決、刑事裁定、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與本院101 年度虎簡字第113 號判決有期徒刑5 月加計後之總和,即2 年5 月。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榮

書記官 蘇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1                         │2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8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0 年2 月22日            │98年12月16日              │100 年5 月13日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關及案├───┼─────────────┼─────────────┼─────────────┤
│號    │案  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675 號    │100 年度毒偵字第901 號、第│100 年度毒偵字第901 號、第│
│      │      │                          │969 號、100 年度撤緩毒偵字│969 號、100 年度撤緩毒偵字│
│      │      │                          │第75號(聲請書漏載第969 號│第75號(聲請書漏載第969 號│
│      │      │                          │、100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5號│、100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5號│
│      │      │                          │)                        │)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實審  ├───┼─────────────┼─────────────┼─────────────┤
│      │案  號│100 年度訴字第452 號      │100 年度訴字第632 號、第  │100 年度訴字第632 號、第  │
│      │      │                          │639 號                    │639 號                    │
│      ├───┼─────────────┼─────────────┼─────────────┤
│      │日  期│100 年6 月10日            │100 年8 月31日            │100 年8 月31日            │
├───┼───┼─────────────┼─────────────┼─────────────┤
│確定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判決  ├───┼─────────────┼─────────────┼─────────────┤
│      │案  號│100 年度訴字第452 號      │100 年度訴字第632 號、第  │100 年度訴字第632 號、第  │
│      │      │                          │639 號                    │639 號                    │
│      ├───┼─────────────┼─────────────┼─────────────┤
│      │日  期│100 年6 月10日            │100 年9 月19日            │100 年9 月19日            │
├───┴───┼─────────────┼─────────────┼─────────────┤
│   備    註   │①雲林地檢100 年度執字第15│①雲林地檢100 年度執字第22│①雲林地檢100 年度執字第22│
│              │  58號(100 年度執更字第12│  65號(100 年度執更字第12│  65號(100 年度執更字第12│
│              │  60號)。                │  60號)。                │  60號)。                │
│              │②編號1 至4 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 至4 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 至4 號已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2 年。            │  期徒刑2 年。            │  期徒刑2 年。            │
└───────┴─────────────┴─────────────┴─────────────┘
┌───────┬─────────────┬─────────────┬─────────────┐
│  編      號  │4                         │5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偽證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5 月              │(以下空白)              │
├───────┼─────────────┼─────────────┼─────────────┤
│  犯 罪 日 期 │100 年6 月7 日            │100 年2 月24日            │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關及案├───┼─────────────┼─────────────┼─────────────┤
│號    │案  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901 號、第│101 年度偵字第2829 號     │                          │
│      │      │969 號、100 年度撤緩毒偵字│                          │                          │
│      │      │第75號(聲請書漏載第969 號│                          │                          │
│      │      │、100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5號│                          │                          │
│      │      │)                        │                          │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實審  ├───┼─────────────┼─────────────┼─────────────┤
│      │案  號│100 年度訴字第632 號、第  │101 年度虎簡字第113 號    │                          │
│      │      │639 號                    │                          │                          │
│      ├───┼─────────────┼─────────────┼─────────────┤
│      │日  期│100 年8 月31日            │101 年7 月4 日            │                          │
├───┼───┼─────────────┼─────────────┼─────────────┤
│確定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判決  ├───┼─────────────┼─────────────┼─────────────┤
│      │案  號│100 年度訴字第632 號、第  │101 年度虎簡字第113 號    │                          │
│      │      │639 號                    │                          │                          │
│      ├───┼─────────────┼─────────────┼─────────────┤
│      │日  期│100 年9 月19日            │101 年7 月24日            │                          │
├───┴───┼─────────────┼─────────────┼─────────────┤
│   備    註   │①雲林地檢100 年度執字第22│雲林地檢101 年度執字第1705│                          │
│              │  65號(100 年度執更字第12│號                        │                          │
│              │  60號)。                │                          │                          │
│              │②編號1 至4 號已定應執行有│                          │                          │
│              │  期徒刑2 年。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33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