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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九十四年度虎選簡字第二號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蔡世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虎選簡字第二號

聲請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選偵字第五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幫助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所犯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之罪,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宣告褫奪公權一年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三、本院所為上開刑之宣告,為檢察官依被告之表示向法院所求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被告及檢察官均不得上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法 官 蔡世芳

書記官 林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虎尾簡易庭九十四年度虎選簡字第二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