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九十四年度虎選簡字第二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虎選簡字第二號
- 聲請人
-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選偵字第五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幫助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所犯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之罪,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宣告褫奪公權一年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三、本院所為上開刑之宣告,為檢察官依被告之表示向法院所求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被告及檢察官均不得上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