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5號
- 抗告人
-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上列當事人聲請解釋憲法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之規定,須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8月2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7年9月4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行政紀錄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稽,其抗告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