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3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31號
- 聲請人
-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間,就本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107年度救字第4號訴訟救助事件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通常程序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23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就本院已確定之107年度救字第4號裁定聲請再審,業經本院認聲請人逾聲請在審期間而再審不合法,於108年10月17日以108年度簡再字第16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聲請,此經本院調閱該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足見聲請人起訴顯無勝訴之望,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