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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31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鄭貽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31號

聲請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間,就本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107年度救字第4號訴訟救助事件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通常程序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23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就本院已確定之107年度救字第4號裁定聲請再審,業經本院認聲請人逾聲請在審期間而再審不合法,於108年10月17日以108年度簡再字第16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聲請,此經本院調閱該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足見聲請人起訴顯無勝訴之望,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鄭貽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31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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