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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9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鄭貽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9號

聲請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7年度救字第9號訴訟救助事件聲請再審(即本院108年度簡再字第9號),然107年度救字第9號訴訟救助事件之當事人為劉育華,而非本件聲請人,此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故聲請人非當事人而對於系爭107年度救字第9號之裁定聲請再審,其訴不合法,而顯無勝訴之望,故其訴訟救助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行政法庭 法 官 鄭貽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9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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