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9號
- 聲請人
-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7年度救字第9號訴訟救助事件聲請再審(即本院108年度簡再字第9號),然107年度救字第9號訴訟救助事件之當事人為劉育華,而非本件聲請人,此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故聲請人非當事人而對於系爭107年度救字第9號之裁定聲請再審,其訴不合法,而顯無勝訴之望,故其訴訟救助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