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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8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林楨森林楨森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易字第87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銘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之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957號),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歐瓊心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李銘昭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李銘昭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87年度毒聲字第316號刑事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7年11月30日釋放出所,並經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29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89年間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89年度毒聲字第522號刑事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9年7月17日釋放出所,並經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777號、第1089號、第11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89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89年度毒聲字第1028號刑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經本院90年度毒聲字第498號刑事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於90年7月13日停止戒治出所,於91年3月14日交付保護管束期滿,並經本院89年度宜簡字第243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0年間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0年度易字第40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不構成累犯);於95年間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5年度易字第16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上訴後經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2338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4月確定,後經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44號刑事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甫於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於96年間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6年度易字第13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上訴經撤回上訴後確定,後經本院96聲減字第918號刑事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5月15日確定;於96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46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6年間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6年度易字第434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揭有期徒刑5月15日、10月、4月3罪,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11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98年4月22日因假釋出獄,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至98年6月6日假釋期滿,其假釋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期以已執行論而執行完畢。詎仍未戒除毒癮,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施用、持有,仍於前受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已再犯施用毒品罪後,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0年10月30日傍晚,在宜蘭縣冬山鄉○○村○○○路,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於同年11月2日下午2時55分許採尿送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

上筆錄證明與原本無異。

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六、本案經檢察官周建興到庭執行職務。

     法 官 林楨森

     書記官 劉晨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 劉晨輝

法 官 林楨森

書記官 劉晨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87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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