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6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62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潘俊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俊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俊儒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0年度易字第794號、第826號、101年度易字第235號、第306號刑事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00號、第302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許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