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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90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李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90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文忠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文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文忠因犯強盜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鄭文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1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2237號因撤回上訴而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35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又因強盜案件,嗣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4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3169號因撤回上訴而確定,上開2罪經本院96年度聲字第271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刑8年8月確定;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8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9月、7 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於民國95年2月17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10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6328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12月20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0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9月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岳

書記官 林嘉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90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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