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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許乃文許乃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訴字第262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宏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360號),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邱譯萱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吳宏志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海洛因捌包(合計淨重壹點肆陸公克,驗餘淨重合計壹點肆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海洛因捌包(合計淨重壹點肆陸公克,驗餘淨重合計壹點肆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吳宏志前於民國88、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先後2次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以90年度易字第1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強制戒治部分,於91年12月2日執行完畢釋放;復於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易字第3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並接續執行上開有期徒刑8月,於93年2月29日執行完畢;又於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經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於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出監;復於97年間因多次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091號判決及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77號、第547號、第54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10月、1年、1年1月,甫於101年4月25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假釋經撤銷後,於102年6月4日入監執行殘刑。詎其仍未能戒除毒癮,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及施用,竟分別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先於102年2月19日8時許,在其位於宜蘭縣宜蘭市○○路00巷0弄00○0號4樓之租屋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在錫箔紙上燒烤吸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後,隨即又在上開住處內,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中燃燒吸其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海洛因1次。嗣於同日16時45分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宜蘭縣宜蘭市○○路0段00號之「星星電子遊戲場」搜索吳宏志之友人張國鏞,因吳宏志在場為警盤查,其在警方未發覺其犯上開施用毒品之犯行前,當場交出其身上所持有之海洛因8包(淨重合計1.46公克、驗餘淨重合計1.44公克),向警方坦承其上開施用毒品之犯行,並經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後,呈安非他命類及鴉片類陽性反應,始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六、本案經檢察官張鳳清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許乃文

     書記官 莊國南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國南

法 官 許乃文

書記官 莊國南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2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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