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6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68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詩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執字第1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詩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詩林因竊盜案件共三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三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03年4月7日前所為,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三罪,依法均為得易科罰金,是所定應執行之刑,亦得易科罰金,故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雪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