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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6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張育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56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月寶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

第385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

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經本

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張月寶犯如附表二至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至六「應宣告之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犯罪事實

一、張月寶以「張楷婷」之別名於民國97年至101年間,自任會首對外招攬會員籌組如附表一所載之互助會(下稱A、B、C、D、E互助會,每會會期、每人每期會款、開標日期及會員人數如附表一各編號所載),均採內標制,均在張月寶位於宜蘭縣宜蘭市○○○路000號住處開標。張月寶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分別於附表二、三、四、五、六所載之A、B、C、D、E互助會中,冒用前開附表各編號所載之會員名義,在標單上偽造會員之署名及填寫出標金額而偽造標單後,復持以行使該偽造標單參與競標並得標,致使不知情之被冒標者及其餘活會會員均陷於錯誤而如數交付前開附表各編號所載之會款,張月寶以此方式分別詐得如前開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會款,足生損害於前開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被冒標會員及其餘活會會員。

二、案經李瑀涵、黃頤寬告訴暨戴秀娟、陳嘉慧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張月寶坦承不諱,且經告訴人李瑀涵、黃頤寬、戴秀娟、陳嘉慧及證人林秀宜、丁建樹、朱素儀、吳明德、張麗珠、吳芮瑛、李秀金、林文斌、林建信、林茂讚、紀雪麗、張素津、張瑞龍、張嘉娟、張慧敏、曹嘉容、郭美玉、曾玲玲、黃仁育、黃麗雲、楊張素香、蔣美美、蔡玉玲、鄭純玲、簡美女等人證述明確。復有債權人名冊每月攤還金額、債權人名冊、協調內容、本票11張、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存款憑條、互助會會單、冒標情形、被告於103年3月28日提出之協議書、承諾書及冒標、收支、賠付情形等資料在卷可稽。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我國民間合會,係由會首招募會員參加所組成,每於標會時,通常由欲標取會款之會員,在空白紙條上,或僅書立其姓名、綽號及數字者,甚或只書寫數字而未書立其姓名、綽號,另以言詞等方法表示係何會員所出具者,則依習慣或特約,均足以辨明係該會員以所書寫數字為標息金額參加競標之標單,自應以準私文書論(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131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亦於審理中供稱:冒標單上僅寫被冒標人之姓名及金額等語(見本院卷第205頁背面)。又被告於附表一所載之B、C、D、E互助會分別虛列如附表一「備註」欄為各該互助會之會員,與民法第709條之2第2項:「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之規定有違。而該規定意旨係為避免會首償債能力不足卻參加多會,增加倒會風險。被告於B、C、D、E互助會虛列人頭會員,致會員對會首即被告之風險能力誤判,嗣復冒用人頭會員名義標取會款,並以實際會員名義冒標,其不法所有意圖至堪認定。惟A、B、C、D、E互助會之法律關係既真實存在,被告固陸續冒標,而A互助會至少進行至第30標、B互助會至少進行至第25標、C互助會至少進行至第20標、D互助會至少進行至第18標、E互助會至少進行至第5標,均持續一段期間,不能認召集上開A、B、C、D、E互助會之初取得之首會會款,亦係詐欺所得,附此敘明。故核被告就如附表二所示3次所為、如附表三所示19次所為、如附表四所示8次所為、如附表五所示15次所為、如附表六所示4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犯偽造署名之行為,均為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準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以一冒標行為,同時詐騙活會會員及該被冒標人,係以一詐欺行為同時侵害多數人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詐欺取財罪論處。又被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冒標得標後,向其餘活會會員詐取財物之犯行,均係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擔任會首,為圖資金周轉,竟以冒標之方式詐取互助會款,造成活會會員受有損害,並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所冒標之次數、詐騙之會款金額與造成活會會員之損害,且雖立有協議書欲賠償被害人,惟每月可分得之金額甚少,獲全額賠償之日遙遙無期,而未能獲全部被害人之諒解,及其於本院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復參酌被告自述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現從事行政人員及在診所工作,月收入新臺幣2萬3千元,已婚,有二名子女及公婆需其共同扶養,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至被告於如附表二至六所示時間所冒標之標單及其上偽造之署名均未扣案,且互助會於開標決定得標者後,通常會將標單丟棄,並無保留標單之必要,堪認該偽造之標單均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憲英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  代號  │ 每期 │    會期起迄    │開標│會員(含│      備註      │
│        │ 會款 │                │日期│會首)  │                │
│        │(新臺│                │    │        │                │
│        │幣)  │                │    │        │                │
├────┼───┼────────┼──┼────┼────────┤
│A互助會 │2萬元 │97年11月5日起至 │5日 │41人    │                │
│        │      │101年3月5日止   │    │        │                │
├────┼───┼────────┼──┼────┼────────┤
│B互助會 │2萬元 │99年1月10日起至 │10日│41人    │其中袁慧蓁、林詠│
│        │      │102年5月10日止  │    │        │達、王琳儒、林怡│
│        │      │                │    │        │君等4名為張月寶 │
│        │      │                │    │        │虛構之會員。    │
├────┼───┼────────┼──┼────┼────────┤
│C互助會 │1萬元 │99年7月20日起至 │20日│31人    │其中施建民、周正│
│        │      │102年1月20日止  │    │        │賢、林怡君、簡永│
│        │      │                │    │        │順、林曉茹等5名 │
│        │      │                │    │        │為張月寶虛構之會│
│        │      │                │    │        │員。            │
├────┼───┼────────┼──┼────┼────────┤
│D互助會 │2萬元 │99年11月15日起至│15日│41人    │其中周正賢、林怡│
│        │      │103年3月15日止  │    │        │君、簡永順、陳佩│
│        │      │                │    │        │如、林永哲、楊淑│
│        │      │                │    │        │惠、林東寶、張淑│
│        │      │                │    │        │華、陳忠慶、盧坤│
│        │      │                │    │        │良等10名為張月寶│
│        │      │                │    │        │虛構之會員。    │
├────┼───┼────────┼──┼────┼────────┤
│E互助會 │2萬元 │101年1月5日起至 │5日 │41人    │其中楊佳麗、簡永│
│        │      │104年5月5日止   │    │        │順、楊淑惠、陳忠│
│        │      │                │    │        │慶、郭欣怡、周正│
│        │      │                │    │        │賢、林怡君、陳佩│
│        │      │                │    │        │如、林永哲、林東│
│        │      │                │    │        │寶、張淑華、盧坤│
│        │      │                │    │        │良等12名為張月寶│
│        │      │                │    │        │虛構之會員。    │
└────┴───┴────────┴──┴────┴────────┘
附表二:A互助會遭冒標之部分
┌─┬────┬───┬───┬────┬────┬──────────────┬──────┬───────┐
│編│冒標時間│ 開標 │被冒標│犯罪方法│出標金額│該期詐得會款=(總會員【不含 │應宣告之罪刑│     備註     │
│號│        │ 期別 │會員姓│        │(新臺幣│會首】-虛構會員-於開標當期已│            │              │
│  │        │      │名及編│        │)      │死會會員)X(20,000-出標金額│            │              │
│  │        │      │號    │        │        │)(單位:新臺幣:元)      │            │              │
├─┼────┼───┼───┼────┼────┼──────────────┼──────┼───────┤
│01│首期97年│第1標 │張月寶│        │        │                            │            │(首期無須開標│
│  │11月5日 │      │      │        │        │                            │            │,由會首直接自│
│  │        │      │      │        │        │                            │            │每位會員處取得│
│  │        │      │      │        │        │                            │            │2萬元)       │
├─┼────┼───┼───┼────┼────┼──────────────┼──────┼───────┤
│02│99年2月5│第16標│陳建成│實際會員│4,200元 │(40-14)X(20,000-4,200)= │張月寶犯行使│              │
│  │日      │      │編號24│冒名投標│        │41萬800元                   │偽造準私文書│              │
│  │        │      │      │        │        │                            │罪,處有期徒│              │
│  │        │      │      │        │        │                            │刑捌月。    │              │
├─┼────┼───┼───┼────┼────┼──────────────┼──────┼───────┤
│03│99年11月│第25標│李瑀涵│實際會員│4,400元 │(40-22)X(20,000-4,400)= │張月寶犯行使│              │
│  │5日     │      │編號39│冒名投標│        │28萬800元                   │偽造準私文書│              │
│  │        │      │      │        │        │                            │罪,處有期徒│              │
│  │        │      │      │        │        │                            │刑捌月。    │              │
├─┼────┼───┼───┼────┼────┼──────────────┼──────┼───────┤
│04│100年4月│第30標│黃芸蓁│實際會員│5,600元 │(40-25)X(20,000-5,600)= │張月寶犯行使│黃頤寬以「黃芸│
│  │5日     │      │編號23│冒名投標│        │21萬6,000元                 │偽造準私文書│蓁」名義加入1 │
│  │        │      │      │        │        │                            │罪,處有期徒│會。          │
│  │        │      │      │        │        │                            │刑捌月。    │              │
└─┴────┴───┴───┴────┴────┴──────────────┴──────┴───────┘
附表三:B互助會遭冒標之部分          
┌─┬────┬───┬───┬────┬────┬──────────────┬──────┬───────┐
│編│冒標時間│ 開標 │被冒標│犯罪方法│出標金額│該期詐得會款=(總會員【不含 │應宣告之罪刑│     備註     │
│號│        │ 期別 │會員姓│        │(新臺幣│會首】-虛構會員-於開標當期已│            │              │
│  │        │      │名及編│        │)      │死會會員)X(20,000-出標金額│            │              │
│  │        │      │號    │        │        │)(單位:新臺幣:元)      │            │              │
├─┼────┼───┼───┼────┼────┼──────────────┼──────┼───────┤
│01│首期99年│第1標 │張月寶│        │        │                            │            │(首期無須開標│
│  │1月10日 │      │      │        │        │                            │            │,由會首直接自│
│  │        │      │      │        │        │                            │            │每位會員處取得│
│  │        │      │      │        │        │                            │            │2萬元)       │
├─┼────┼───┼───┼────┼────┼──────────────┼──────┼───────┤
│02│99年2月 │第2標 │袁慧蓁│虛構會員│2,600元 │(40-4-0)X(20,000-2,600)=│張月寶犯行使│              │
│  │10日    │      │編號11│冒名投標│        │62萬6,400元                 │偽造準私文書│              │
│  │        │      │      │        │        │                            │罪,處有期徒│              │
│  │        │      │      │        │        │                            │刑捌月。    │              │
├─┼────┼───┼───┼────┼────┼──────────────┼──────┼───────┤
│03│99年4月 │第4標 │林怡君│虛構會員│3,800元 │(40-4-1)X(20,000-3,800)=│張月寶犯行使│              │
│  │10日    │      │編號38│冒名投標│        │56萬7,000元                 │偽造準私文書│              │
│  │        │      │      │        │        │                            │罪,處有期徒│              │
│  │        │      │      │        │        │                            │刑捌月。    │              │
├─┼────┼───┼───┼────┼────┼──────────────┼──────┼───────┤
│04│99年5月 │第5標 │李秀金│實際會員│3,700元 │(40-4-1)X(20,000-3,700)=│張月寶犯行使│              │
│  │10日    │      │編號21│冒名投標│        │57萬500元                   │偽造準私文書│              │
│  │        │      │      │        │        │                            │罪,處有期徒│              │
│  │        │      │      │        │        │                            │刑捌月。    │              │
├─┼────┼───┼───┼────┼────┼──────────────┼──────┼───────┤
│05│99年6月 │第6標 │王琳儒│虛構會員│4,300元 │(40-4-1)X(20,000-4,300)=│張月寶犯行使│              │
│  │10日    │      │編號28│冒名投標│        │54萬9,500元                 │偽造準私文書│              │
│  │        │      │      │        │        │                            │罪,處有期徒│              │
│  │        │      │      │        │        │                            │刑捌月。    │              │
├─┼────┼───┼───┼────┼────┼──────────────┼──────┼───────┤
│06│99年7月 │第7標 │林詠達│虛構會員│3,100元 │(40-4-1)X(20,000-3,100)=│張月寶犯行使│              │
│  │10日    │      │編號15│冒名投標│        │59萬1,500元                 │偽造準私文書│              │
│  │        │      │      │        │        │                            │罪,處有期徒│              │
│  │        │      │      │        │        │                            │刑捌月。    │              │
├─┼────┼───┼───┼────┼────┼──────────────┼──────┼───────┤
│07│99年10月│第10標│林茂讚│實際會員│4,200元 │(40-4-3)X(20,000-4,200)=│張月寶犯行使│              │
│  │10日    │      │編號30│冒名投標│        │52萬1,400元                 │偽造準私文書│              │
│  │        │      │      │        │        │                            │罪,處有期徒│              │
│  │        │      │      │        │        │                            │刑捌月。    │              │
├─┼────┼───┼───┼────┼────┼──────────────┼──────┼───────┤
│08│99年11月│第11標│張素香│實際會員│4,500元 │(40-4-3)X(20,000-4,500)=│張月寶犯行使│楊張素香以「張│
│  │10日    │      │編號10│冒名投標│        │51萬1,500元                 │偽造準私文書│素香」名義加入│
│  │        │      │      │        │        │                            │罪,處有期徒│              │
│  │        │      │      │        │        │                            │刑捌月。    │              │
├─┼────┼───┼───┼────┼────┼──────────────┼──────┼───────┤
│09│99年12月│第12標│戴秀娟│實際會員│4,300元 │(40-4-3)X(20,000-4,300)=│張月寶犯行使│              │
│  │10日    │      │編號36│冒名投標│        │51萬8,100元                 │偽造準私文書│              │
│  │        │      │      │        │        │                            │罪,處有期徒│              │
│  │        │      │      │        │        │                            │刑捌月。    │              │
├─┼────┼───┼───┼────┼────┼──────────────┼──────┼───────┤
│10│100年1月│第13標│郭美玉│實際會員│4,700元 │(40-4-3)X(20,000-4,700)=│張月寶犯行使│              │
│  │10日    │      │編號23│冒名投標│        │50萬4,900元                 │偽造準私文書│              │
│  │        │      │      │        │        │                            │罪,處有期徒│              │
│  │        │      │      │        │        │                            │刑捌月。    │              │
├─┼────┼───┼───┼────┼────┼──────────────┼──────┼───────┤
│11│100年2月│第14標│朱素儀│實際會員│4,800元 │(40-4-3)X(20,000-4,800)=│張月寶犯行使│              │
│  │10日    │      │編號25│冒名投標│        │50萬1,600元                 │偽造準私文書│              │
│  │        │      │      │        │        │                            │罪,處有期徒│              │
│  │        │      │      │        │        │                            │刑捌月。    │              │
├─┼────┼───┼───┼────┼────┼──────────────┼──────┼───────┤
│12│100年3月│第15標│李瑀涵│實際會員│5,400元 │(40-4-3)X(20,000-5,400)=│張月寶犯行使│              │
│  │10日    │      │編號29│冒名投標│        │48萬1,800元                 │偽造準私文書│              │
│  │        │      │      │        │        │                            │罪,處有期徒│              │
│  │        │      │      │        │        │                            │刑捌月。    │              │
├─┼────┼───┼───┼────┼────┼──────────────┼──────┼───────┤
│13│100年4月│第16標│鄭純玲│實際會員│5,100元 │(40-4-3)X(20,000-5,100)=│張月寶犯行使│黃仁育以其妻鄭│
│  │10日    │      │編號20│冒名投標│        │49萬1,700元                 │偽造準私文書│純玲名義加入1 │
│  │        │      │      │        │        │                            │罪,處有期徒│會            │
│  │        │      │      │        │        │                            │刑捌月。    │              │
├─┼────┼───┼───┼────┼────┼──────────────┼──────┼───────┤
│14│100年5月│第17標│張素津│實際會員│4,300元 │(40-4-3)X(20,000-4,300)=│張月寶犯行使│              │
│  │10日    │      │編號34│冒名投標│        │51萬8,100元                 │偽造準私文書│              │
│  │        │      │      │        │        │                            │罪,處有期徒│              │
│  │        │      │      │        │        │                            │刑捌月。    │              │
├─┼────┼───┼───┼────┼────┼──────────────┼──────┼───────┤
│15│100年6月│第18標│黃仁育│實際會員│4,800元 │(40-4-3)X(20,000-4,800)=│張月寶犯行使│              │
│  │10日    │      │編號19│冒名投標│        │50萬1,600元                 │偽造準私文書│              │
│  │        │      │      │        │        │                            │罪,處有期徒│              │
│  │        │      │      │        │        │                            │刑捌月。    │              │
├─┼────┼───┼───┼────┼────┼──────────────┼──────┼───────┤
│16│100年8月│第20標│黃麗雲│實際會員│5,300元 │(40-4-4)X(20,000-5,300)=│張月寶犯行使│              │
│  │10日    │      │編號32│冒名投標│        │47萬400元                   │偽造準私文書│              │
│  │        │      │      │        │        │                            │罪,處有期徒│              │
│  │        │      │      │        │        │                            │刑捌月。    │              │
├─┼────┼───┼───┼────┼────┼──────────────┼──────┼───────┤
│17│100年9月│第21標│黃芸蓁│實際會員│5,200元 │(40-4-4)X(20,000-5,200)=│張月寶犯行使│黃頤寬以「黃芸│
│  │10日    │      │編號17│冒名投標│        │47萬3,600元                 │偽造準私文書│蓁」名義加入1 │
│  │        │      │      │        │        │                            │罪,處有期徒│會            │
│  │        │      │      │        │        │                            │刑捌月。    │              │
├─┼────┼───┼───┼────┼────┼──────────────┼──────┼───────┤
│18│100年10 │第22標│戴秀娟│實際會員│4,600元 │(40-4-4)X(20,000-4,600)=│張月寶犯行使│              │
│  │月10日  │      │編號37│冒名投標│        │49萬2,800元                 │偽造準私文書│              │
│  │        │      │      │        │        │                            │罪,處有期徒│              │
│  │        │      │      │        │        │                            │刑捌月。    │              │
├─┼────┼───┼───┼────┼────┼──────────────┼──────┼───────┤
│19│100年11 │第23標│李秀金│實際會員│4,200元 │(40-4-4)X(20,000-4,200)=│張月寶犯行使│              │
│  │月10日  │      │編號22│冒名投標│        │50萬5,600元                 │偽造準私文書│              │
│  │        │      │      │        │        │                            │罪,處有期徒│              │
│  │        │      │      │        │        │                            │刑捌月。    │              │
├─┼────┼───┼───┼────┼────┼──────────────┼──────┼───────┤
│20│101年1月│第25標│郭美玉│實際會員│4,800元 │(40-4-5)X(20,000-4,800)=│張月寶犯行使│              │
│  │10日    │      │編號24│冒名投標│        │47萬1,200元                 │偽造準私文書│              │
│  │        │      │      │        │        │                            │罪,處有期徒│              │
│  │        │      │      │        │        │                            │刑捌月。    │              │
└─┴────┴───┴───┴────┴────┴──────────────┴──────┴───────┘
附表四:C互助會遭冒標之部分
┌─┬────┬───┬───┬────┬────┬──────────────┬──────┬───────┐
│編│冒標時間│ 開標 │被冒標│犯罪方法│出標金額│該期詐得會款=(總會員【不含 │應宣告之罪刑│     備註     │
│號│        │ 期別 │會員姓│        │(新臺幣│會首】-虛構會員-於開標當期已│            │              │
│  │        │      │名及編│        │)      │死會會員)X(10,000-出標金額│            │              │
│  │        │      │號    │        │        │)(單位:新臺幣:元)      │            │              │
├─┼────┼───┼───┼────┼────┼──────────────┼──────┼───────┤
│01│首期99年│第1標 │張月寶│        │        │                            │            │(首期無須開標│
│  │7月20日 │      │      │        │        │                            │            │,由會首直接自│
│  │        │      │      │        │        │                            │            │每位會員處取得│
│  │        │      │      │        │        │                            │            │1萬元)       │
├─┼────┼───┼───┼────┼────┼──────────────┼──────┼───────┤
│02│99年8月 │第2標 │周正賢│虛構會員│1,200元 │(30-5-0)X(10,000-1,200)=│張月寶犯行使│              │
│  │20日    │      │編號12│冒名投標│        │22萬                        │偽造準私文書│              │
│  │        │      │      │        │        │                            │罪,處有期徒│              │
│  │        │      │      │        │        │                            │刑柒月。    │              │
├─┼────┼───┼───┼────┼────┼──────────────┼──────┼───────┤
│03│99年9月 │第3標 │簡永順│虛構會員│1,700元 │(30-5-0)X(10,000-1,700)=│張月寶犯行使│              │
│  │20日    │      │編號28│冒名投標│        │20萬7,500元                 │偽造準私文書│              │
│  │        │      │      │        │        │                            │罪,處有期徒│              │
│  │        │      │      │        │        │                            │刑柒月。    │              │
├─┼────┼───┼───┼────┼────┼──────────────┼──────┼───────┤
│04│99年10月│第4標 │林怡君│虛構會員│2,000元 │(30-5-0)X(10,000-2,000)=│張月寶犯行使│              │
│  │20日    │      │編號13│冒名投標│        │20萬元                      │偽造準私文書│              │
│  │        │      │      │        │        │                            │罪,處有期徒│              │
│  │        │      │      │        │        │                            │刑柒月。    │              │
├─┼────┼───┼───┼────┼────┼──────────────┼──────┼───────┤
│05│99年11月│第5標 │林曉茹│虛構會員│2,100元 │(30-5-0)X(10,000-2,100)=│張月寶犯行使│              │
│  │20日    │      │編號29│冒名投標│        │19萬7,500元                 │偽造準私文書│              │
│  │        │      │      │        │        │                            │罪,處有期徒│              │
│  │        │      │      │        │        │                            │刑柒月。    │              │
├─┼────┼───┼───┼────┼────┼──────────────┼──────┼───────┤
│06│99年12月│第6標 │施建民│虛構會員│2,200元 │(30-5-0)X(10,000-2,200)=│張月寶犯行使│              │
│  │20日    │      │編號9 │冒名投標│        │19萬5,000元                 │偽造準私文書│              │
│  │        │      │      │        │        │                            │罪,處有期徒│              │
│  │        │      │      │        │        │                            │刑柒月。    │              │
├─┼────┼───┼───┼────┼────┼──────────────┼──────┼───────┤
│07│100年2月│第8標 │林世維│實際會員│2,300元 │(30-5-1)X(10,000-2,300)=│張月寶犯行使│              │
│  │20日    │      │編號20│冒名投標│        │18萬4,800元                 │偽造準私文書│              │
│  │        │      │      │        │        │                            │罪,處有期徒│              │
│  │        │      │      │        │        │                            │刑柒月。    │              │
├─┼────┼───┼───┼────┼────┼──────────────┼──────┼───────┤
│08│100年5月│第11標│吳月卿│實際會員│2,100元 │(30-5-3)X(10,000-2,100)=│張月寶犯行使│              │
│  │20日    │      │編號16│冒名投標│        │17萬3,800元                 │偽造準私文書│              │
│  │        │      │      │        │        │                            │罪,處有期徒│              │
│  │        │      │      │        │        │                            │刑柒月。    │              │
├─┼────┼───┼───┼────┼────┼──────────────┼──────┼───────┤
│09│101年2月│第20標│林建信│實際會員│2,800元 │(30-5-11)X(10,000-2,800)│張月寶犯行使│              │
│  │20日    │      │編號11│冒名投標│        │=10萬800元                  │偽造準私文書│              │
│  │        │      │      │        │        │                            │罪,處有期徒│              │
│  │        │      │      │        │        │                            │刑柒月。    │              │
└─┴────┴───┴───┴────┴────┴──────────────┴──────┴───────┘
附表五:D互助會遭冒標之部分
┌─┬────┬───┬───┬────┬────┬──────────────┬──────┬───────┐
│編│冒標時間│ 開標 │被冒標│犯罪方法│出標金額│該期詐得會款=(總會員【不含 │應宣告之罪刑│     備註     │
│號│        │ 期別 │會員姓│        │(新臺幣│會首】-虛構會員-於開標當期已│            │              │
│  │        │      │名及編│        │)      │死會會員)X(20,000-出標金額│            │              │
│  │        │      │號    │        │        │)(單位:新臺幣:元)      │            │              │
├─┼────┼───┼───┼────┼────┼──────────────┼──────┼───────┤
│01│首期99年│第1標 │張月寶│        │        │                            │            │(首期無須開標│
│  │11月15日│      │      │        │        │                            │            │,由會首直接自│
│  │        │      │      │        │        │                            │            │每位會員處取得│
│  │        │      │      │        │        │                            │            │2萬元)       │
├─┼────┼───┼───┼────┼────┼──────────────┼──────┼───────┤
│02│99年12月│第2標 │盧坤良│虛構會員│1,500元 │(40-10-0)X(20,000-1,500)│張月寶犯行使│              │
│  │15日    │      │編號40│冒名投標│        │= 55萬5,000元               │偽造準私文書│              │
│  │        │      │      │        │        │                            │罪,處有期徒│              │
│  │        │      │      │        │        │                            │刑捌月。    │              │
├─┼────┼───┼───┼────┼────┼──────────────┼──────┼───────┤
│03│100年1月│第3標 │周正賢│虛構會員│3,200元 │(40-10-0)X(20,000-3,200)│張月寶犯行使│              │
│  │15日    │      │編號31│冒名投標│        │=50萬4,000元                │偽造準私文書│              │
│  │        │      │      │        │        │                            │罪,處有期徒│              │
│  │        │      │      │        │        │                            │刑捌月。    │              │
├─┼────┼───┼───┼────┼────┼──────────────┼──────┼───────┤
│04│100年2月│第4標 │簡永順│虛構會員│3,100元 │(40-10-0)X(20,000-3,100)│張月寶犯行使│              │
│  │15日    │      │編號33│冒名投標│        │=50萬7,000元                │偽造準私文書│              │
│  │        │      │      │        │        │                            │罪,處有期徒│              │
│  │        │      │      │        │        │                            │刑捌月。    │              │
├─┼────┼───┼───┼────┼────┼──────────────┼──────┼───────┤
│05│100年3月│第5標 │林永哲│虛構會員│3,800元 │(40-10-0)X(20,000-3,800)│張月寶犯行使│              │
│  │15日    │      │編號35│冒名投標│        │=48萬6,000元                │偽造準私文書│              │
│  │        │      │      │        │        │                            │罪,處有期徒│              │
│  │        │      │      │        │        │                            │刑捌月。    │              │
├─┼────┼───┼───┼────┼────┼──────────────┼──────┼───────┤
│06│100年5月│第7標 │賴春德│實際會員│4,300元 │(40-10-1)X(20,000-4,300)│張月寶犯行使│              │
│  │15日    │      │編號19│冒名投標│        │=45萬5,300元                │偽造準私文書│              │
│  │        │      │      │        │        │                            │罪,處有期徒│              │
│  │        │      │      │        │        │                            │刑捌月。    │              │
├─┼────┼───┼───┼────┼────┼──────────────┼──────┼───────┤
│07│100年6月│第8標 │楊淑惠│虛構會員│4,200元 │(40-10-1)X(20,000-4,200)│張月寶犯行使│              │
│  │15日    │      │編號36│冒名投標│        │=45萬8,200元                │偽造準私文書│              │
│  │        │      │      │        │        │                            │罪,處有期徒│              │
│  │        │      │      │        │        │                            │刑捌月。    │              │
├─┼────┼───┼───┼────┼────┼──────────────┼──────┼───────┤
│08│100年7月│第9標 │張碧詩│實際會員│4,500元 │(40-10-1)X(20,000-4,500)│張月寶犯行使│              │
│  │15日    │      │編號15│冒名投標│        │=44萬9,500元                │偽造準私文書│              │
│  │        │      │      │        │        │                            │罪,處有期徒│              │
│  │        │      │      │        │        │                            │刑捌月。    │              │
├─┼────┼───┼───┼────┼────┼──────────────┼──────┼───────┤
│09│100年8月│第10標│陳忠慶│虛構會員│4,800元 │(40-10-1)X(20,000-4,800)│張月寶犯行使│              │
│  │15日    │      │編號39│冒名投標│        │=44萬800元                  │偽造準私文書│              │
│  │        │      │      │        │        │                            │罪,處有期徒│              │
│  │        │      │      │        │        │                            │刑捌月。    │              │
├─┼────┼───┼───┼────┼────┼──────────────┼──────┼───────┤
│10│100年9月│第11標│林東寶│虛構會員│4,700元 │(40-10-1)X(20,000-4,700)│張月寶犯行使│              │
│  │15日    │      │編號37│冒名投標│        │=44萬3,700元                │偽造準私文書│              │
│  │        │      │      │        │        │                            │罪,處有期徒│              │
│  │        │      │      │        │        │                            │刑捌月。    │              │
├─┼────┼───┼───┼────┼────┼──────────────┼──────┼───────┤
│11│100年10 │第12標│陳佩如│虛構會員│4,600元 │(40-10-1)X(20,000-4,600)│張月寶犯行使│              │
│  │月15日  │      │編號34│冒名投標│        │=44萬6,600元                │偽造準私文書│              │
│  │        │      │      │        │        │                            │罪,處有期徒│              │
│  │        │      │      │        │        │                            │刑捌月。    │              │
├─┼────┼───┼───┼────┼────┼──────────────┼──────┼───────┤
│12│100年11 │第13標│張淑華│虛構會員│4,300元 │(40-10-1)X(20,000-4,300)│張月寶犯行使│              │
│  │月15日  │      │編號38│冒名投標│        │=45萬5,300元                │偽造準私文書│              │
│  │        │      │      │        │        │                            │罪,處有期徒│              │
│  │        │      │      │        │        │                            │刑捌月。    │              │
├─┼────┼───┼───┼────┼────┼──────────────┼──────┼───────┤
│13│100年12 │第14標│林怡君│虛構會員│4,800元 │(40-10-1)X(20,000-4,800)│張月寶犯行使│              │
│  │月15日  │      │編號32│冒名投標│        │=44萬800元                  │偽造準私文書│              │
│  │        │      │      │        │        │                            │罪,處有期徒│              │
│  │        │      │      │        │        │                            │刑捌月。    │              │
├─┼────┼───┼───┼────┼────┼──────────────┼──────┼───────┤
│14│101年1月│第15標│簡清松│實際會員│4,600元 │(40-10-1)X(20,000-4,600)│張月寶犯行使│              │
│  │15日    │      │編號16│冒名投標│        │=44萬6,600元                │偽造準私文書│              │
│  │        │      │      │        │        │                            │罪,處有期徒│              │
│  │        │      │      │        │        │                            │刑捌月。    │              │
├─┼────┼───┼───┼────┼────┼──────────────┼──────┼───────┤
│15│101年2月│第16標│洪碧玲│實際會員│4,600元 │(40-10-1)X(20,000-4,600)│張月寶犯行使│              │
│  │15日    │      │編號14│冒名投標│        │=44萬6,600元                │偽造準私文書│              │
│  │        │      │      │        │        │                            │罪,處有期徒│              │
│  │        │      │      │        │        │                            │刑捌月。    │              │
├─┼────┼───┼───┼────┼────┼──────────────┼──────┼───────┤
│16│101年4月│第18標│賴俞志│實際會員│5,100元 │(40-10-2)X(20,000-5,100)│張月寶犯行使│              │
│  │15日    │      │編號20│冒名投標│        │=41萬7,200元                │偽造準私文書│              │
│  │        │      │      │        │        │                            │罪,處有期徒│              │
│  │        │      │      │        │        │                            │刑捌月。    │              │
└─┴────┴───┴───┴────┴────┴──────────────┴──────┴───────┘
附表六:E互助會遭冒標之部分:
┌─┬────┬───┬───┬────┬────┬──────────────┬──────┬───────┐
│編│冒標時間│ 開標 │被冒標│犯罪方法│出標金額│該期詐得會款=(總會員【不含 │應宣告之罪刑│     備註     │
│號│        │ 期別 │會員姓│        │(新臺幣│會首】-虛構會員-於開標當期已│            │              │
│  │        │      │名及編│        │)      │死會會員)X(20,000-出標金額│            │              │
│  │        │      │號    │        │        │)(單位:新臺幣:元)      │            │              │
├─┼────┼───┼───┼────┼────┼──────────────┼──────┼───────┤
│01│首期101 │第1標 │張月寶│        │        │                            │            │(首期無須開標│
│  │年1月5日│      │      │        │        │                            │            │,由會首直接自│
│  │        │      │      │        │        │                            │            │每位會員處取得│
│  │        │      │      │        │        │                            │            │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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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01年2月│第2標 │楊淑惠│虛構會員│3,700元 │(40-12-0)X(20,000-3,700)│張月寶犯行使│              │
│  │5日     │      │編號33│冒名投標│        │=45萬6,400元                │偽造準私文書│              │
│  │        │      │      │        │        │                            │罪,處有期徒│              │
│  │        │      │      │        │        │                            │刑捌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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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1年3月│第3標 │陳忠慶│虛構會員│3,600元 │(40-12-0)X(20,000-3,600)│張月寶犯行使│              │
│  │5日     │      │編號36│冒名投標│        │=45萬9,200元                │偽造準私文書│              │
│  │        │      │      │        │        │                            │罪,處有期徒│              │
│  │        │      │      │        │        │                            │刑捌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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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1年4月│第4標 │簡永順│虛構會員│3,600元 │(40-12-0)X(20,000-3,600)│張月寶犯行使│              │
│  │5日     │      │編號30│冒名投標│        │=45萬9,200元                │偽造準私文書│              │
│  │        │      │      │        │        │                            │罪,處有期徒│              │
│  │        │      │      │        │        │                            │刑捌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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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1年5月│第5標 │楊佳麗│虛構會員│4,000元 │(40-12-0)X(20,000-4,000)│張月寶犯行使│              │
│  │5日     │      │編號6 │冒名投標│        │=44萬8,000元                │偽造準私文書│              │
│  │        │      │      │        │        │                            │罪,處有期徒│              │
│  │        │      │      │        │        │                            │刑捌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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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6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