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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6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李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6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濯琦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濯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濯琦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賴濯琦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減為9月)、1年6月(減為9月)、3年6月(減為1年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316號撤銷部分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減為9月)、3年(減為1年6月),並與駁回上訴部分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2177號駁回上訴確定。又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4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與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於民國102年1月24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3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8月1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6月1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岳

書記官 莊淑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6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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