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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40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劉致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407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子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29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子平竊盜,累犯,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楊子平前於民國於92年間,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390 號判處有期徒刑7 年6 月確定;又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210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嗣與上開判處有期徒刑7 年6 月部分,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33 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6 月確定,於97年8 月1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原定於100 年2 月17日縮刑期滿,嗣經撤銷假釋,尚餘殘刑2 年6 月2 日待執行。復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28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232號、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6190號分別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再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46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36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嗣與上揭判處有期徒刑7 月部分,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559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另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37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並與前揭撤銷假釋所餘殘刑2 年6 月2 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部分接續執行,於103 年6 月2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4 年4月1 日起至同年月7 日間某日某時許,在位於宜蘭縣蘇澳鎮○○路00號之資源回收廠外,趁張明謨疏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張明謨所有放置在該處之汽車電池1 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3 顆)、大卡車專用電池2 顆得手。。嗣於104年4月7日晚間9時23分許,楊子平因另案為警逮捕,並扣得上開汽車電池1顆、大卡車專用電池2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楊子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張明謨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 份。

(四)照片2 張。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強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犯罪科刑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品行非無可議,及其因一時貪念,乘人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他人財物而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並考量所竊取之汽車電池1 顆、大卡車專用電池2 顆,價值約為新臺幣700 元之犯罪所生損害,並兼衡其家庭經濟情形為勉持之生活狀況,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暨犯後已知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書記官 林琬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407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