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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92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李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92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戍倫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戍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戍倫因詐欺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吳戍倫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95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2年2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上訴確定,上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515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抗字第38號駁回抗告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原訴字第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與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於民國105年9月6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8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8953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10年5月4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6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0年3月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岳

書記官 李惠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92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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