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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0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程明慧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09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建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470 號、108 年度執字第18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建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建宏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法第50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 至14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618 號、105 年度重訴字第5 號、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924號、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356 號、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1720號、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722 號、108 年度易字第125 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14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又附表編號1 至14所示案件中之最後事實審審理之案件為附表編號13至14所示、由本院以108 年度易字第125 號判決之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是本件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並無不合,先予敘明。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至6 、10、11所載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及附表編號7 至9 、12至14所載得易科罰金之罪,固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受刑人於民國108 年4 月30日向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 至14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有刑事聲請狀在卷可稽,參照同條第2 項之規定,自仍應准予併合處罰。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2 至5 所示判決確定日即106 年3 月7 日前所為,故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除附表編號2 至6 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均應補充更正為「宜蘭地檢105 年度毒偵字第217 號、105 年度偵字第1331、1607、2188號」、附表編號7 至8 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均應補充更正為「宜蘭地檢105 年度毒偵字第1266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10、78號」、附表編號10至11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均應補充更正為「宜蘭地檢103 年度偵字第1404、1406、1419、2153號」、附表編號13至14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均應更正為「宜蘭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5952號」、附表編號13之「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103 年3 月5 日」、附表編號14之「宣告刑」欄應更正為「有期徒刑6 月」外,餘均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在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程明慧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09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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