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97號

毀棄損壞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呂俐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297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天公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1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天公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鐵管壹支,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謝天公於民國109年1月2日下午3時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沿宜蘭縣台9丁線公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宜蘭縣南澳鄉台9丁線34.2公里處時,因行車糾紛對黎世為心生不滿,竟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在宜蘭縣南澳鄉台9丁線34.5公里處,手持鐵管1支敲打黎世為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曳引車車頭保險桿及左側車門,造成上揭營業曳引車車頭多處凹陷、前保險桿斷裂及左後照鏡蓋子破裂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黎世為。嗣經黎世為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黎世為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訊據被告謝天公對於上開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黎世為於警詢中之指述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一)、(二)、估價單1紙、現場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43張在卷可佐(見偵卷第15-30、38-44頁),足認被告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均核與事實相符,得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公訴意旨固認被告上開所為另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並與上開毀損他人物品罪為想像競合之一罪關係,然按毀損財物係付諸實現之實害行為,為實害犯,恐嚇危害安全係以惡害相通知之危險行為,為危險犯,倘已發生具體危險,即有實害結果發生,應逕論以實害犯罪即可。是被告固以敲打告訴人所駕駛營業曳引車之加害財產之事恫嚇告訴人,然被告既實際上已毀損上開車輛,則其惡害通知之危險行為,依實害犯吸收危險犯之法理,為毀損罪之實害犯所吸收,自不另論以恐嚇危害安全罪,亦無由與上開毀損他人物品罪論以想像競合之一罪關係,併予敘明。

(二)爰審酌被告因故對告訴人不滿,不思理性解決,竟任意毀損他人財物,致使告訴人受有財物損失,修車費用初估約新臺幣128,800元(見偵卷第49頁背面),被告所為誠屬不該,且被告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告訴人之損害,犯罪所生損害未經彌補,惟念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並考量被告於警詢中自陳以工為業、家庭經濟狀況中產,及依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未扣案之鐵管1支,為被告為本案毀損他人物品犯行所用之物,業如前述,且屬被告所有,業經被告供述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依同法第4項之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郭欣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簡易庭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
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97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毀棄損壞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