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5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75號

聲請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楊心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75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筱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收違禁物(109 年度聲沒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毛重共計捌點零伍叁貳公克,驗餘毛重共計捌點零肆肆伍公克)併同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肆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筱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毒聲字第98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緝字第8 號、第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於上開案件查獲時,經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 包(毛重共計8.0532公克、取樣0.0087公克、驗餘毛重共計8.0445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毒聲字第98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緝字第8 號、第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晶體4 包(毛重共計8.0532公克、取樣0.0087公克、驗餘毛重共計8.0445公克)經送鑑定後,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6 年7 月12日慈大藥字第106071283 號函及函附鑑定書1 紙在卷可稽(見106 年度毒偵字第778 號卷第54-55 頁)。是扣案之晶體4 包為甲基安非他命而屬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誤,自應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上揭聲請意旨,經核均無不合,應予准許;而上開毒品之包裝袋4 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亦應視同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已非屬違禁物品,即無由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75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違禁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