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2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7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君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君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君諭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法第50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犯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經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8年度易字第307號、108年度訴字第339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屬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屬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揆諸上開說明,固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已具狀就上開所犯數罪,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足稽,參照同法條第2項之規定,自仍應准予併合處罰。是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許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