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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4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李蕙伶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子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子呈(下稱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725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最後事實審法院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該法院裁定應執行刑者,基於不告不理原則,最後事實審法院應以檢察官所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內容,作為審查及定執行刑之範圍。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153號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09年4月20日)以前所犯,固合於裁判確定前數罪併罰情形,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罪,與受刑人所犯另罪(即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77號判決附表編號1至7、11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77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又上開裁判並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而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之情形。檢察官就上開受刑人所犯另罪(即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77號判決附表編號1至7、11所示之罪)未併同聲請定執行刑,將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數罪予以分拆,僅就原裁定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罪重複與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另定應執行之刑,自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應准許。而上開另罪所宣告之刑,如合於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則應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檢察官另行聲請裁定,尚非本院所能審酌,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蕙伶

書記官 陳靜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毀棄損壞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9年2月6日 (聲請意旨應予更正) 109年2月5日 109年1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72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961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02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交簡字第153號 109年度簡字第 454號 109年度訴字第 277號  判決日期 109年3月6日 109年9月28日 110年4月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交簡字第153號 109年度簡字第 454號 109年度訴字第 277號  確定日期 109年4月20日 109年11月9日 110年5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詐欺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9年4月4日 109年4月9日 109年4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025號等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025號等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02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 277號 109年度訴字第 277號 109年度訴字第 277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9日 110年4月9日 110年4月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 277號 109年度訴字第 277號 109年度訴字第 277號  確定日期 110年5月17日 110年5月17日 110年5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44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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