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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6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游欣怡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長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83號、112年度執字第9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長銘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長銘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6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在首先判刑確定之日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民國111年10月17日)之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又上開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應依同法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刑,故本件檢察官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下限,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1年度簡字第572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拘役30日確定,及受刑人各罪所犯均係竊盜罪,侵害法益均相同、犯罪情節亦相似,復考量各罪危害情況、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爰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20日 拘役40日 犯罪日期  111年4月20日 111年4月23日 111年8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031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031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88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572號 111年度簡字第572號 111年度簡字第810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2日 111年9月2日 111年12月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572號 111年度簡字第572號 111年度簡字第810號  確定日期 111年10月17日 111年10月17日 112年1月11日 可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543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543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00號   編號1、2曾合併定應執行拘役30日(已執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65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