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李蕙伶

原告
孫可蘋
被告
高貴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原易字第44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附字第16號判決參照)。

四、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雖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查,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2月3日以113年度偵字第8433號併辦意旨書移送本院併辦之被告幫助詐欺集團向原告詐欺取財、洗錢部分,因本院已於113年12月10日宣示判決,無從併予審理,已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此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3年12月13日宜檢智權113偵8433字第1139026642號函、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843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113年12月26日宜院深刑義113原易44字第20084號函等在卷可稽。原告既非本案被害人,則其以上開退併辦部分之被害人身分,於本案刑事訴訟程序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不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自無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雖表示「如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時,原告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云云,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所載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必須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之法院,始能適用,被告上開移送併辦之刑事案件既自始並未繫屬於本院,顯無從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原告上開請求,於法未合,自無從准許。又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雖經駁回,原告仍得依法對被告及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蕙伶

               書記官 鄭詩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