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1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附字第一六號

違反銀行法等罪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賴忠星蘇振堂吳燦呂永福呂丹玉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一○四年度台附字第一六號

上訴人
許月英
上訴人
許嘉君 同上
被上訴人
黃宸緯

      廖 駿

      陳美姿

      王葳婷

      黃榮修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等違反銀行法等罪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0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七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二十九年附字第六四號判例參照)。本件上訴人許月英、許嘉君雖對被上訴人黃宸緯、廖駿(原名廖○○、廖○翰)、陳美姿(原名陳○○,於民國○○○年○月○○日死亡)、王葳婷、黃榮修等五人提起違反銀行法等罪之告訴,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度偵字第一七六五五號移送給原審法院併案審理(一0一年度重金上更㈠字第一三號),惟原審法院以移送併辦部分(天○公司創設之C、D制度)與起訴論罪科刑部分並無實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無從併予審判,將併辦部分退回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有相關卷證可稽。上訴人二人之刑事告訴既未經起訴、審判,既無刑事訴訟之繫屬,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即非合法,因而駁回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主張許多投資受害者皆因被迫將A、B、C、D方案制度轉入互助會,二者為同一案件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非有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G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吳 燦

法官 呂 永 福

法官 呂 丹 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附字第一六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等罪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