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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三二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李後政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三二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九四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聲請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罪名,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當庭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論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法 官 李 後 政

書記官 李 茂 榮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三二號於民國 89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