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三三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三三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四九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聲請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罪名,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當庭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論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