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四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四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九九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游而獅、吳文淵告訴被告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聲請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