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5年執聲律字第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搶奪、洗錢防制法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93年宜簡字第17號、94年宜簡字第165 號及94年宜簡字第21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4月及4月確定,合計刑期2年2 月,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其刑滿日期原為民國96年8月7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20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96年7月18 日,業經法務部以95年8月24日法矯字第0950031749 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及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及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楊坤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