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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0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劉家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503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501、3502號),嗣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犯踰越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3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三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確定,甫於民國93年11月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甲○○猶不知悔改,竟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甲○○於96年11月13日下午2至5時間之某時(日間),見台北縣金山鄉○○街25號1樓乙○○住處大門未上鎖,即開門進入屋內(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徒手竊取乙○○所有之手錶一支,得手後即由後門離開現場。嗣經警方據報後至現場採證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甲○○於96年12月22日凌晨2時許(起訴書誤繕為下午2時40分),至台北縣金山鄉○○里街104號無人居住之廣安宮,先將廣安宮門前檔門之石獅推開後,將廣安宮已上鎖大門下方之欄杆推開,而自該門下之洞爬入廣安宮內,以此方式踰越門扇進入廣安宮,徒手竊取廣安宮內未上鎖香油錢箱內之香油錢新臺幣一千元,得手後即由門下之洞爬出離開現場。嗣警方據報後至現場採證而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報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證據:

(一)被告甲○○警詢、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證人乙○○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詞。

(三)證人丙○○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詞。

(四)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7年1月2日刑醫字第0960184671號DNA鑑驗書(乙○○住宅遭竊案)一件。

(五)臺北縣政府警察局97年6月6日北縣警鑑字第0970075213號DNA鑑驗書(乙○○住宅遭竊案)一件。

(六)證物清單(乙○○住宅遭竊案)一件。

(七)竊案現場相片六張(乙○○住宅遭竊案)。

(八)臺北縣政府警察局DNA鑑驗書(廣安宮遭竊案)一件。

(九)證物清單(廣安宮遭竊案)一件。

(十)竊案現場相片七張(廣安宮遭竊案)。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

(二)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四、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第454條製作,依法得僅記載當事人欄、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以及應適用之法條,其中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並得逕行引用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憲英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劉家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謹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03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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