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5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典字第一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八三號及九十六年度宜簡字第四三七號判決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參,聲請人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合於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