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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3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劉家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13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所為98年度易字第131號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960、101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經查,本院於民國98年4月30日所為之98年度易字第131號判決書正本,業依上訴人所陳報之住居地宜蘭縣宜蘭市○○○路448巷18弄13號5樓為送達,並已於98年5月13日合法寄存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延平派出所,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上開判決書已於98年5月23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一件在卷可稽,故本件上訴期間屆滿日為98年6月2日,迺上訴人竟遲至98年9月11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謹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31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