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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43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林楨森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432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45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餘重零點零玖肆柒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壹組、酒精燈壹個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往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9年9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又於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往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於92年5月14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偽造有價證券、竊盜、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454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甫於96年12月2日執行完畢。猶不知警惕,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下稱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4月15日晚上,在其宜蘭縣冬山鄉○○路3巷3弄2號住處,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於98年4月17日下午10時30分許,在宜蘭縣壯圍鄉○○路新南國小前為警查獲,並扣得甲○○所有施用毒品所用之吸食器1組、酒精燈1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餘重0.0947公克),並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供認不諱,且其為警採尿送鑑有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出具之檢驗總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表各1紙附卷可稽,復有被告所有施用毒品所用之吸食器1組、酒精燈1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餘重0.0947公克)扣案可佐,堪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當可採憑。又被告前於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往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9年9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又於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往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於92年5月14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足考。被告於第1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已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本件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有犯罪事實欄所指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及前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仍無法戒除毒癮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之白色結晶塊1包,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餘重0.0947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8年4月29日航藥鑑字第0982188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佐,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1組、酒精燈1個,係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嘉瑜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林楨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432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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