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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6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鄧晴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60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所為之98年度訴字第360號協商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有前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第2項)之撤銷合意或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依協商程序所為之犯決,有本院98年8月31日簡式審判筆錄及宣示判決筆錄在卷可參,而查本件協商判決查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1項所定得提起上訴之情形,被告就本件協商判決提起上訴,亦未具體指摘本案有何得提起上訴之情事,是被告提起上訴與前揭法律規定有悖,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第1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晴馨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60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