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3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13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所為98年度易字第131號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960、101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經查,本院於民國98年4月30日所為之98年度易字第131號判決書正本,業依上訴人所陳報之住居地宜蘭縣宜蘭市○○○路448巷18弄13號5樓為送達,並已於98年5月13日合法寄存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延平派出所,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上開判決書已於98年5月23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一件在卷可稽,故本件上訴期間屆滿日為98年6月2日,迺上訴人竟遲至98年9月11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