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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交訴字第4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林楨森辜漢忠鄧晴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交訴字第4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所明定。

三、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公訴人起訴被告肇事逃逸部分,另由本院審判),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已撤回告訴,有本院審判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楨森

法 官 辜漢忠

法 官 鄧晴馨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交訴字第4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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