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8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訴字第386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ISTRIYANI.
上列被告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1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譯 謝孟庭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ISTRIYANI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SUDARSINI」之署押均沒收。未扣案之變造之護照及居留簽證與外僑居留證均沒收。緩刑參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ISTRIYANI係印尼籍人士,於民國97年間,ISTRIYANI欲進入我國境內工作,然因年齡過小,ISTRIYANI乃先在印尼國境內,以印尼盾200萬元之代價,將其本人之照片、印尼籍女子SUDARSINI身分證交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TEDDY」成年人,該成年人即將ISTRIYANI之照片換貼於SUDARSINI之AL854208號護照上後,再將該護照交與ISTRIYANI據以申請SUDARSINI之中華民國居留簽證(上開偽造特種文書之行為,犯罪地不在我國境內,又非刑法第5條各款所列之罪,非我國刑法權效力所及。)。ISTRIYANI於取得上開「SUDARSINI」名義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後,即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未經許可入國之犯意,於97年12月10日,持上開經偽造之護照、簽證,偽造「入境登記表」後,在高雄小港機場入境查驗時,將上揭偽造之護照、入境登記表交予管理入出境之證照查驗人員查驗而行使之,使管理外國人出入境之公務員將SUDARSINI入境之不實事項輸入電腦及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入出境紀錄表之公文書上,而非法進入中華民國境內;ISTRIYANI復承前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接續犯意及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於同年月11日持上開偽造護照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下稱移民署)專勤事務大隊高雄縣服務站,以從事監護工為由申請居留,使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誤以為其確為SUDARSINI本人,而核發SD00000000號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1張予ISTRIYANI,ISTRIYANI即在高雄縣擔任監護工,迄於97年12月17日因身體不適欲返回印尼時,復承前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單一行為決意,持上開經偽造之護照、簽證,偽造「出境登記表」後,在桃園縣中正國際機場出境查驗時,將上揭偽造之護照、出境登記表交予管理入出境之證照查驗人員查驗而行使之,使管理外國人出入境之公務員將SUDARSINI出境之不實事項輸入電腦及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入出境紀錄表之公文書上,而出境中華民國,足以生損害於移民署對於管理外國人入出境、核發居留證之正確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管理外籍勞工之正確性及SUDARSINI本人。嗣因ISTRIYANI於99年4月21日,以其真實身份再度入境中華民國,並於99年4月22日至移民署專勤事務隊臺北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時,始經指紋比對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10條、第212條、第214條、第216條、第219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文件名稱 │偽造之署押 │ ├───┼─────────┼───────┤ │1 │外籍勞工居留案件申│偽造SUDARSINI │ │ │請表 │簽名壹枚。 │ ├───┼─────────┼───────┤ │2 │護照 │偽造SUDARSINI │ │ │ │簽名壹枚。 │ ├───┼─────────┼───────┤ │3 │入境登記表 │偽造SUDARSINI │ │ │ │簽名壹枚。 │ ├───┼─────────┼───────┤ │4 │出境登記表 │偽造SUDARSINI │ │ │ │簽名壹枚。 │ ├───┼─────────┼───────┤ │5 │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偽造SUDARSINI │ │ │及工資切結書 │簽名壹枚及指印│ │ │ │參枚。 │ ├───┼─────────┼───────┤ │6 │看護工所得薪資及應│偽造SUDARSINI │ │ │付其他費用計算表 │簽名及指印各壹│ │ │ │枚。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 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