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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4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劉家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442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啟榮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767號),嗣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賴啟榮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賴啟榮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為無繼續施用之傾向,而於民國90年2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毒偵字第4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3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五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另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8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4年度員簡字第5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5年度聲字第931號裁定二罪之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一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前揭二應執行之刑後,甫於96年4月17日假釋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賴啟榮猶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均不得擅自施用,竟仍先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9年9月16日下午6時許,在宜蘭縣壯圍鄉某友人住處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水置入注射針筒內,再將之施打注射入體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稍後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同日下午6時許,在上址,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吸食器內點火燒烤,再吸食其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經警方於99年9月17日上午11時30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後,其尿液檢驗結果呈現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知上情。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報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證據:

(一)被告賴啟榮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總表各一件。

(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毒偵字第462號不起訴處分書、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件。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四、併此敘明:茲審酌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前已因施用毒品之犯行,經執行觀察勒戒及有期徒刑完畢,仍不知悔改,復繼續沾染毒品惡習,其各次施用毒品行為對於自身及社會所造成之危害程度非輕;各次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罪態樣;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暨檢察官、被告對於科刑範圍所表示之意見後,就其所犯二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警懲。

五、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第454條製作,依法得僅記載當事人欄、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以及應適用之法條,其中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並得逕行引用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錦雯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家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書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42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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