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2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22號
- 上訴人
- 李炎振
- 被上訴人
- 李政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9日本院羅東簡易庭100年度羅簡字第1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為訴之追加,本院就該追加訴訟,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之追加,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6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為訴之追加者,其起訴為不合法,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以裁定駁回追加之訴。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36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22號遷讓房屋事件,業經本院於102年8月28日上午10時3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於同日經審判長宣示言詞辯論終結,而定期宣判,此有言詞辯論筆錄可稽(本院卷二第101頁)。上訴人嗣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2年9月2日以準備(十四)狀追加被上訴人李政德(見本院卷二第171頁),而為訴之追加,揆之前揭說明,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李政德追加起訴,其起訴並不合法,爰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依首揭條文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