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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小上字第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林翠華蔡仁昭鄧晴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小上字第6號

上訴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被上訴人
趙玉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宜蘭簡易庭於民國102年2月27日所為之101年度宜小字第13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亦為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所明定。是小額程序之上訴程序,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提出上訴理由,即應由原審法院裁定駁回之。如原審法院未裁定駁回其上訴,第二審法院即應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2年3月27日對適用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狀僅表示因不服原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另狀補提理由等語,而上訴人迄未提出理由書,已逾20日之法定期間,依上說明,應認本件上訴與程式不合,難認為合法,自應裁定駁回。

三、上訴人應負擔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蔡仁昭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小上字第6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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