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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48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488號

債權人
許立昇
債務人
陳治圻

      陳治邑

      陳治傑

      陳治良

      陳順來

      陳清標

      陳旺泉

      陳忠南

      陳蒼蓮

      陳炫坒

      陳富贒

      陳國雄

      陳俊明

      陳為彥

      陳為碩

      陳金通

      陳阿日

      陳曄文

      萬陳月子

      閻大山  原住臺北市萬華區萬大路423巷36弄49

      閻大海  原住臺北市萬華區萬大路423巷36弄49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務人陳治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貳仟零肆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治邑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貳仟零肆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陳治傑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貳仟零肆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陳治良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貳仟零肆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陳順來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陸萬零貳佰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陳清標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陸萬零貳佰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陳旺泉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貳萬零肆佰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陳忠南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貳萬捌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陳蒼蓮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貳萬捌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陳炫坒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貳萬捌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陳富贒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貳萬捌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陳國雄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貳萬捌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三、債務人陳俊明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貳萬捌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四、債務人陳為彥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叁仟肆佰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五、債務人陳為碩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叁仟肆佰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六、債務人陳金通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陸萬柒仟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七、債務人陳阿日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八、債務人陳曄文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陸萬柒仟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九、債務人萬陳月子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陸萬柒仟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上開債務人等應共同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十一、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此為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閻大山、閻大海已遷出國外,此有內政部戶役政系統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紙附卷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除該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外,其餘應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等未於主文第一項至第十九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怡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488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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