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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4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4號

聲請人
陳榮華

      陳榮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盧楚山間返還價金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又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準此,於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原則上不停止執行,但法律另有規定時不在此限,而上開法條所稱法律另有規定之情形,係指同條第2項之情事及公司法、破產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法及非訟事件法等法律所規定有關執行障礙之事由等情事而言。又私權爭執必俟取得確定判決等執行名義始得聲請強制執行,此與公法事件准許行政機關於下命之行政處分送達發生效力時,即得據以執行,大異其趣;是在私權爭執如欲停止法院之強制執行程序,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之要件及程序為之,而在公法事件如欲停止行政機關之強制執行程序,則須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3項規定之要件及程序為之,足見因執行力源自確定判決與源自行政處分,兩者性質不同,法律所定之停止執行制度亦因之而異,故以行政處分違法提起撤銷訴訟,欲對行政處分本身之執行力聲請停止執行,僅得依行政訴訟法之前述規定為之,殊無適用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之餘地,對撤銷訴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或債務人異議之訴,其情形亦同(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217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盧楚山持民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就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強制執行(案號:103年度司執字第12392號,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然系爭土地業經宜蘭縣政府進行重劃,聲請人就其重劃結果不服,而系爭強制執行事件程序已進行至系爭土地之拍賣最低價格詢價部分,恐重劃後之農地與系爭土地舊地號不符,且聲請人就農地重劃區之土地分配事件,已向鈞院行政法庭提起行政訴訟,為免上開不動產經拍賣後甚難回復原狀,乃聲請裁定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執本院99年度訴字第424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61號、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04號確定判決(係命聲請人給付相對人新臺幣1,875,880元,及自99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執行名義,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執行中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103年度司執字第12392號強制執行案卷查明屬實;雖聲請人聲請意旨所陳,系爭土地因實施農地重劃,聲請人對於第三人宜蘭縣政府農地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不服,已向本院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案經移轉管轄至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受理。惟聲請人迄今未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向本院提出異議之訴等訴訟,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而本件亦查無適用其他法律所規定之執行障礙事由。則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於法並非有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T40X0L2;┌─────────────────────────────────────────────────┐│ 財產所有人:陳榮福、陳榮華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1 │宜蘭縣│礁溪鄉 │十六結│ │1137 │田│935.12 │全部 │ ││ │ │ │ │ │ │ │ │ │ ││ ├───┼────┴───┴───┴──────┴─┴─────┴──────┴────────┤│ │備考 │ │└─┴───┴───────────────────────────────────────────┘~T64X4L25;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4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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