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1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18號
- 聲請人
- 王梓羽
- 相對人
- 商君豪
- 相對人
- 商綉慧
- 關係人
- 張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第1項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張文彬於民國106年1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8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嗣後關係人張文彬於106年6月1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茲關係人張文彬對聲請人負債580萬元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以上均為影本)、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院並於107年1月24日(發文日期)通知關係人張文彬及相對人商君豪、商綉慧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其等迄未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118號│├─┬───────────────────────┬─┬────┬─────┬─────┤│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註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範 圍 │ │├─┼───┼────┼────┼────┼────┼─┼────┼─────┼─────┤│00│宜蘭縣│員山鄉 │深洲 │ │606-1 │ │104.37 │全部 │所有權人:││1 │ │ │ │ │ │ │ │ │商君豪 │├─┼───┼────┼────┼────┼────┼─┼────┼─────┼─────┤│00│宜蘭縣│員山鄉 │深洲 │ │606-5 │ │14.10 │全部 │所有權人:││2 │ │ │ │ │ │ │ │ │商綉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