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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國小抗字第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林春長許婉芳謝佩玲

抗告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
相對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余麗貞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間國家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9年10月21日本院宜蘭簡易庭109年度宜國小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21日本院宜蘭簡易庭109年度宜國小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110年2月17日以110年度救字第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限未補正,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長

法 官 許婉芳

             法 官 謝佩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國小抗字第1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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