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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2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1 日

聲請人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祥
相對人
陳秀蓮

王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陳秀蓮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7,321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王雅婷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2,86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同法第93條復規定,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第466條之3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5年度金字第1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372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76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15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947號判決確定,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15號判決諭知「第一審、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聲請人及第三人陳惠玲)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四,被上訴人陳秀蓮負擔百分之五十三,餘由被上訴人王雅婷負擔」;又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947號判決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相對人於第一審支出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8,160元{依相對人起訴金額比例計算,應由相對人陳秀蓮支出72,818元(計算式:128,160元×750萬元/1320萬元,元以下4捨5入),相對人王雅婷支出55,342元(計算式:128,160元×750萬元/1320萬元,元以下4捨5入)},相對人於發回前第三審支出裁判費188,179元(據相對人陳報由陳秀蓮支出112,875元、王雅婷支出75,304元),綜上,本件於第一審及發回前第三審,相對人陳秀蓮共支出訴訟費用185,693元,相對人王雅婷共支出訴訟費用130,646元;聲請人於第二審支出裁判費192,24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15號判決諭知,第一審、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及第三人陳惠玲連帶負擔24%,相對人陳秀蓮負擔53%,餘由相對人王雅婷負擔即23%,是就聲請人支出部分,應由相對人陳秀蓮負擔101,887元(計算式:192,240元×53%,元以下4捨5入),由相對人王雅婷負擔44,215元(計算式:192,240元×23%,元以下4捨5入);而就相對人陳秀蓮支出部分,應由聲請人負擔44,566元(計算式:185,693元×24%,元以下4捨5入);就相對人王雅婷支出部分,應由聲請人負擔31,355元(計算式:130,646元×24%,元以下4捨5入)。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請求之訴訟費用於扣除相對人支出而應由聲請人負擔之金額後,由相對人陳秀蓮賠償聲請人57,321元(計算式:101,887元-44,566元),由相對人王雅婷賠償聲請人12,860元(計算式:44,215元-31,355元),是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如主所示,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28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