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5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7號

撤銷假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高羽慧

聲請人
游玉里
相對人
游玉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六日所為一0九年度全字第三八號假處分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本案敗訴業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48號裁定確定在案,並經本院核發判決確定證明書,故假處分之原因已消滅,為此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第1項及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相對人請求聲請人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下稱本案訴訟),經相對人聲請假處分,並經本院以109年度全字第38號裁定准許在案。嗣兩造間之本案訴訟,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重上字第760號判決廢棄原判決(即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4號判決),駁回相對人在原審之訴,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448號裁定上訴駁回確定,業據聲請人提出前開判決及本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本院並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及本院110年度司執全字第7號卷宗核閱無訛,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高羽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全聲字第7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假處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