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全字第38號
- 抗告人
- 鄭俊雄
徐鴻銘
葉日順
張源昌
張春洋
(抗告人等各兼如附表一所示鄭慶子等40人之選定
當事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13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本院109年度全字第3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分別於110年3月30日、110年4月10日送達抗告人等,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見卷附本院收費答詢查詢表),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