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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全字第38號

聲請假處分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蘇嫊娟黃莉莉鄭凱文

抗告人
鄭俊雄

  徐鴻銘

 葉日順

 張源昌

  張春洋

(抗告人等各兼如附表一所示鄭慶子等40人之選定

當事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13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本院109年度全字第3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分別於110年3月30日、110年4月10日送達抗告人等,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見卷附本院收費答詢查詢表),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黃莉莉

法 官 鄭凱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全字第38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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