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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17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拍字第174號

聲請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 7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 下同)3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存續日期自93年7月21日起至123年 7月2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93年 7月16日簽立第二順位房屋抵押借款借據暨約定書並於93年7月22日向聲請人借用280,000元,並約定期限、還本繳息方式、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詎相對人自94年 8月2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尚欠如附表二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第二順位房屋抵押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影本各1件等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附表:                                                                                                     94年度拍字第174號│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宜蘭縣│員山鄉  │三鬮    │大三鬮  │17-8          │建│                │    │363.00      │10000分之682│          │
│1 │      │        │        │        │              │  │                │    │            │            │          │
├─┼───┼────┼────┼────┼───────┼─┼────────┼──┼──────┼──────┼─────┤
│00│宜蘭縣│員山鄉  │三鬮    │大三鬮  │17-11         │建│                │    │424.00      │10000分之783│          │
│2 │      │        │        │        │              │  │                │    │            │            │          │
└─┴───┴────┴────┴────┴───────┴─┴────────┴──┴──────┴──────┴─────┘
┌──────────────────────────────────────────────────────────────┐
│附表(建物)︰                                                                                             94年度拍字第174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    │      │
│編│    │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  合  │ 主要建 │  面  │ 面 │    │      │
│  │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      │        │      │ 積 │    │備  考│
│  │    │        │        │材 料 及│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      │ 築材料 │      │    │    │      │
│號│    │        │        │        │      │      │      │      │      │      │        │      │ 單 │範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計  │ 及用途 │  積  │ 位 │    │      │
├─┼──┼────┼────┼────┼───┼───┼───┼───┼───┼───┼────┼───┼──┼──┼───┤
│00│74  │宜蘭縣員│宜蘭縣員│鋼筋混凝│第四層│      │      │      │      │94.92 │陽台10.1│      │    │全  │      │
│1 │    │山鄉員山│山鄉三鬮│土造    │94.92 │      │      │      │      │      │1       │      │    │    │      │
│  │    │路一段51│段大三鬮│        │      │      │      │      │      │      │        │      │    │    │      │
│  │    │0巷1弄7 │小段17-1│        │      │      │      │      │      │      │        │      │    │    │      │
│  │    │號4樓   │1地號   │        │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174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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