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8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重訴字第87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正欣律師
- 被告
- 田新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田新營造事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柒佰壹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伍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拾貳萬叁仟壹佰肆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乙○○持有被告田新營造事業有限公司(下稱田新公司)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計14張,計新臺幣(下同)7,125,000元,詎因被告田新公司已成拒絕往來戶而無法兌現。另被告丙○○向原告乙○○借款千萬,其中550萬元部分,是原告乙○○以另一原告甲○○之名義貸與被告丙○○,並移轉對訴外人王國華之550萬元抵押權予原告甲○○,用以擔保前開借款,約定清償期為97年4月22日,詎清償期屆至未獲清償,爰依票據法第126條規定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判命:1、被告田新公司應給付原告乙○○7,12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被告丙○○應給付原告甲○○5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據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5條、第126條定有明文。又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478條及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借據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附卷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故原告之上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田新公司應給付原告乙○○7,12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丙○○應給付原告甲○○5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自應予准許。
五、裁判費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票據│發票人 │票 據 號 碼 │發 票 日│提 示 日│票面金額│ 付 款 人 │備註│ │ │種類│ │ │ │ │ │ │ │ ├──┼──┼─────┼──────┼────┼────┼────┼──────┼──┤ │ 1 │支票│田新營造事│WA0000000 │96.12.31│97.01.08│ 5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退票│ │ │ │業有限公司│ │ │ │ │羅東分行 │ │ ├──┼──┼─────┼──────┼────┼────┼────┼──────┼──┤ │ 2 │同上│ 同上 │WA0000000 │96.12.25│ 無 │ 50萬元 │ 同上 │拒往│ ├──┼──┼─────┼──────┼────┼────┼────┼──────┼──┤ │ 3 │同上│ 同上 │WA0000000 │96.12.31│ 無 │250萬元 │ 同上 │拒往│ ├──┼──┼─────┼──────┼────┼────┼────┼──────┼──┤ │ 4 │同上│ 同上 │WA0000000 │97.01.31│ 無 │ 20萬元 │ 同上 │拒往│ ├──┼──┼─────┼──────┼────┼────┼────┼──────┼──┤ │ 5 │同上│ 同上 │WA0000000 │97.01.31│ 無 │ 80萬元 │ 同上 │拒往│ ├──┼──┼─────┼──────┼────┼────┼────┼──────┼──┤ │ 6 │同上│ 同上 │WA0000000 │97.01.31│ 無 │ 30萬元 │ 同上 │拒往│ ├──┼──┼─────┼──────┼────┼────┼────┼──────┼──┤ │ 7 │同上│ 同上 │WA0000000 │97.03.15│ 無 │ 50萬元 │ 同上 │拒往│ ├──┼──┼─────┼──────┼────┼────┼────┼──────┼──┤ │ 8 │同上│ 同上 │LT0000000 │96.12.31│97.01.08│2萬5仟元│中國國際商業│退票│ │ │ │ │ │ │ │ │銀行羅東分行│ │ ├──┼──┼─────┼──────┼────┼────┼────┼──────┼──┤ │ 9 │同上│ 同上 │LT0000000 │97.01.31│ 無 │2萬5仟元│ 同上 │拒往│ ├──┼──┼─────┼──────┼────┼────┼────┼──────┼──┤ │ 10 │同上│ 同上 │LT0000000 │97.02.15│ 無 │145萬元 │ 同上 │拒往│ ├──┼──┼─────┼──────┼────┼────┼────┼──────┼──┤ │ 11 │同上│ 同上 │LT0000000 │97.02.29│ 無 │ 70萬元 │ 同上 │拒往│ ├──┼──┼─────┼──────┼────┼────┼────┼──────┼──┤ │ 12 │同上│ 同上 │LT0000000 │97.02.29│ 無 │2萬5仟元│ 同上 │拒往│ ├──┼──┼─────┼──────┼────┼────┼────┼──────┼──┤ │ 13 │同上│ 同上 │LT0000000 │97.03.31│ 無 │2萬5仟元│ 同上 │拒往│ ├──┼──┼─────┼──────┼────┼────┼────┼──────┼──┤ │ 14 │同上│ 同上 │LT0000000 │97.04.30│ 無 │2萬5仟元│ 同上 │拒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