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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87號

給付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重訴字第87號

原告
乙○○
原告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正欣律師
被告
田新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田新營造事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柒佰壹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伍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拾貳萬叁仟壹佰肆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乙○○持有被告田新營造事業有限公司(下稱田新公司)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計14張,計新臺幣(下同)7,125,000元,詎因被告田新公司已成拒絕往來戶而無法兌現。另被告丙○○向原告乙○○借款千萬,其中550萬元部分,是原告乙○○以另一原告甲○○之名義貸與被告丙○○,並移轉對訴外人王國華之550萬元抵押權予原告甲○○,用以擔保前開借款,約定清償期為97年4月22日,詎清償期屆至未獲清償,爰依票據法第126條規定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判命:1、被告田新公司應給付原告乙○○7,12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被告丙○○應給付原告甲○○5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據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5條、第126條定有明文。又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478條及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借據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附卷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故原告之上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田新公司應給付原告乙○○7,12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丙○○應給付原告甲○○5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自應予准許。

五、裁判費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法 官 郭淑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票據│發票人    │票 據 號 碼 │發 票 日│提 示 日│票面金額│ 付  款  人 │備註│
│    │種類│          │            │        │        │        │            │    │
├──┼──┼─────┼──────┼────┼────┼────┼──────┼──┤
│ 1  │支票│田新營造事│WA0000000   │96.12.31│97.01.08│ 5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退票│
│    │    │業有限公司│            │        │        │        │羅東分行    │    │
├──┼──┼─────┼──────┼────┼────┼────┼──────┼──┤
│ 2  │同上│   同上   │WA0000000   │96.12.25│   無   │ 50萬元 │    同上    │拒往│
├──┼──┼─────┼──────┼────┼────┼────┼──────┼──┤
│ 3  │同上│   同上   │WA0000000   │96.12.31│   無   │250萬元 │    同上    │拒往│
├──┼──┼─────┼──────┼────┼────┼────┼──────┼──┤
│ 4  │同上│   同上   │WA0000000   │97.01.31│   無   │ 20萬元 │    同上    │拒往│
├──┼──┼─────┼──────┼────┼────┼────┼──────┼──┤
│ 5  │同上│   同上   │WA0000000   │97.01.31│   無   │ 80萬元 │    同上    │拒往│
├──┼──┼─────┼──────┼────┼────┼────┼──────┼──┤
│ 6  │同上│   同上   │WA0000000   │97.01.31│   無   │ 30萬元 │    同上    │拒往│
├──┼──┼─────┼──────┼────┼────┼────┼──────┼──┤
│ 7  │同上│   同上   │WA0000000   │97.03.15│   無   │ 50萬元 │    同上    │拒往│
├──┼──┼─────┼──────┼────┼────┼────┼──────┼──┤
│ 8  │同上│   同上   │LT0000000   │96.12.31│97.01.08│2萬5仟元│中國國際商業│退票│
│    │    │          │            │        │        │        │銀行羅東分行│    │
├──┼──┼─────┼──────┼────┼────┼────┼──────┼──┤
│ 9  │同上│   同上   │LT0000000   │97.01.31│   無   │2萬5仟元│    同上    │拒往│
├──┼──┼─────┼──────┼────┼────┼────┼──────┼──┤
│ 10 │同上│   同上   │LT0000000   │97.02.15│   無   │145萬元 │    同上    │拒往│
├──┼──┼─────┼──────┼────┼────┼────┼──────┼──┤
│ 11 │同上│   同上   │LT0000000   │97.02.29│   無   │ 70萬元 │    同上    │拒往│
├──┼──┼─────┼──────┼────┼────┼────┼──────┼──┤
│ 12 │同上│   同上   │LT0000000   │97.02.29│   無   │2萬5仟元│    同上    │拒往│
├──┼──┼─────┼──────┼────┼────┼────┼──────┼──┤
│ 13 │同上│   同上   │LT0000000   │97.03.31│   無   │2萬5仟元│    同上    │拒往│
├──┼──┼─────┼──────┼────┼────┼────┼──────┼──┤
│ 14 │同上│   同上   │LT0000000   │97.04.30│   無   │2萬5仟元│    同上    │拒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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